寧波方*廚具有限公司與惠**(中國)股份有限公司、佛山市**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(quán)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
2020-05-31 18:00:07
寧波方*廚具有限公司與惠**(中國)股份有限公司、佛山市**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(quán)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
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書
(2018)浙02民初496號之一
原告:寧波方*廚具有限公司,住所地:浙江省寧波杭州灣新區(qū)*海******號。
法定代表人:茅**,該公司董事長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張**,寧波***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。
被告:***(中國)股份有限公司,住所地: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術產(chǎn)業(yè)開發(fā)區(qū)***號。
法定代表人:艾*明,該公司總經(jīng)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黃**,該公司員工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刁**,北京***知識產(chǎn)權(quán)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。
被告:佛山市**電子商務有限公司,住所地: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(qū)北滘鎮(zhèn)北滘社區(qū)居民委員會林上路6號***廣場4號樓***號。
法定代表人:李*浩,該公司執(zhí)行董事兼經(jīng)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羅曉聰,廣州市南鋒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 東莞分公司
委托訴訟代理人:張**,北京市**(佛山)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本院在審理原告寧波方*廚具有限公司與被告***(中國)股份有限公司、佛山市**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(quán)糾紛一案過程中,原告寧波方*廚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訴申請。
本院認為,原告申請撤訴,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(nèi)對自己權(quán)利所作的處分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予以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條、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原告寧波方*廚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訴。
案件受理費22800元,減半收取11400元,由原告寧波方*廚具有限公司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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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 判 長 馬 洪
人民陪審員 夏如珍
人民陪審員 張新春
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
書 記 員 張偉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