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、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
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書
(2018)粵民終871號
上訴人(原審被告):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,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(zhèn)新安社區(qū)橫崗頭園山仔路*號。
法定代表人:林*冠,該公司總經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賈*俊,廣東****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譚玲,廣東****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。
上訴人(原審被告):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,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(zhèn)懷德社區(qū)雅瑤*巷**號鋪位。
法定代表人:李*龍,該公司總經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賈**,廣東****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譚**,廣東****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。
被上訴人(原審原告):東莞**電子有限公司,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(zhèn)廈邊*村。
法定代表人:李**,該公司總經理。
委托訴訟代理人:羅曉聰,廣州市南鋒專利事務所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。
上訴人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、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莞**電子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,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(2016)粵73民初2190號民事判決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。
本院審理本案期間,上訴人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、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以已與被上訴人東莞**電子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。
本院認為,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、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,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予以準許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條規(guī)定,裁定如下:
準許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、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訴。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3350元,減半收取1675元,由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承擔575元、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承擔1100元。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已經向本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,本院予以退回其1725元。東莞市**電器有限公司,已經向本院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,本院予以退回其2200元。
本裁定為終審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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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判長 鄧燕輝
審判員 鄭 穎
審判員 林恒春
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
法官助理李金娟
書記員簡紫君